(2015)丽民初字第3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龙万达建材销售中心与常州市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雄伟,徐拥军,范学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龙万达建材销售中心,常州市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雄伟,徐拥军,范学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083-1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龙万达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木材市场214号。经营者张金仁。被告常州市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嘉泽镇夏溪北街12号。法定代表人史建刚,总经理。被告陈雄伟。被告徐拥军。被告范学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龙万达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常州市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雄伟、徐拥军、范学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龙万达建材销售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龙万达建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84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854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龙万达建材销售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金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远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