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035号原告周某某,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蒋某某,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 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