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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035号原告周某某,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蒋某某,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 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