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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曙光与被告谢灿生、左双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曙光,谢灿生,左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王曙光。委托代理人陈巍,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灿生。被告左双喜(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9********),女,汉族,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华县曹家镇朋兴村第二村民小组***号。委托代理人胡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曙光与被告谢灿生、左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曙光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曙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曙光撤诉。本案受理费26479元,减半收取13239.5元,由原告王曙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雪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