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5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元元与陈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元,陈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5875号原告:张元元,男,汉族。被告:陈洪涛,男,汉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元与被告陈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元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洪涛在银行的存款XXXXX元予以冻结,原告张元元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皖L×××××奥迪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元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陈洪涛在银行的存款XXXXX元予以冻结。二、对张元元所有的皖L×××××奥迪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准买卖、抵押、变卖、转移等产权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