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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于某贩卖毒品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刑初字第0047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曾于2014年8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贵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于某伙同刘杨(另案处理),在沈阳市大东区黎明生活坊小区北门,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6克。2.2014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于某在沈阳市大东区黎明生活坊小区门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6克。3.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于某伙同刘某,在沈阳市大东区黎明生活坊小区门口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8克。4.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于某在沈阳市大东区珠林桥东南角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8克。2014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于某的住处将于某抓获,于某趁机扔出窗外的1袋冰毒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扣押的毒品净重0.8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指认毒品照片等;证人刘某、佟某、王某某证言;鉴定意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3.6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于某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故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甲基苯丙胺0.81克,依法没收,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金凤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邱家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