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程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2029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王靖、陈霜,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叶某(AntonioYe),西班牙籍华人。原告程某诉被告叶某(AntonioYe)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余月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泽民、人民陪审员蒋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某(AntonioYe)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湖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被告长期在西班牙居住,原告长期在国内居住。自2010年底至今,双方再无任何联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程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二、居民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三、证明两份。证明原告长期在国内生活的事实。被告叶某(AntonioYe)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叶某(AntonioYe)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湖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051798。结婚后一个月,被告回西班牙居住,双方开始分居,亦很少联系。自2010年12月至今,双方无任何联系。还查明,原、被告无婚生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程某与被告叶某(AntonioYe)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一月即开始分居,且分居时间长达近十年,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准许原、被告离婚。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程某与被告叶某(AntonioYe)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3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余月明审判员周泽民人民陪审员蒋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陈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