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保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旭盈因与刘小五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保第26号申请人陈旭盈,女,生于1988年5月23日,汉族,住唐河县。被申请人刘小五,男,生于1973年4月20日,住唐河县。申请人陈旭盈因与被申请人刘小五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旭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小五所有的电动三轮车。申请人陈旭盈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旭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小五所有的电动三轮车(本案中事故车辆)扣押至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书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香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