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6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邬建与张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建,张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639-1号申请执行人邬建,男。被执行人张民锋,男。邬建申请执行张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张民锋于2013年10月27日、2013年12月27日、2014年2月27日、2014年4月27日分别向邬建偿还货款15000元整,于2014年6月27日向邬建偿还货款10000元整。二、由张民锋向邬建的农业银行卡汇款,卡号:6228480468079212972。三、如逾期不能付款,邬建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共计70000元。本案执行费为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民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7095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639号张民锋:邬建申请执行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7000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95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联系人:张天增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