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5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黄芳与李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芳,李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642号原告黄芳,女,汉族,1982年2月11日生。被告李强,男,汉族,1979年1月8日生。原告黄芳诉被告李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芳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芳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