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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济宁金宏经贸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453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金宏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务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执字第1453号执行和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鲁平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宁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