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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商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范海林与潘必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海林,潘必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829号原告:范海林。被告:潘必正。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受理原告范海林与被告潘必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海林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必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海林撤回对被告潘必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海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