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商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范海林与潘必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海林,潘必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829号原告:范海林。被告:潘必正。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受理原告范海林与被告潘必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海林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必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海林撤回对被告潘必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海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