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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祖春与被告常德市武陵区热土地饭庄、丁芳、汪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祖春,常德市武陵区热土地饭庄,丁芳,汪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768号原告黄祖春,女。被告常德市武陵区热土地饭庄,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社区柳叶大道1109号门面。经营者汪德明,男。被告丁芳,女。被告汪德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祖春与被告常德市武陵区热土地饭庄、丁芳、汪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原告黄祖春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祖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祖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财产保全费372元,共计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黄祖春负担。审判员  贾建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敏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