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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农行上高县支行与罗枧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住所地:上高县建设中路。负责人:严文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三芽,该支行墨山分理处客户经理。被告:罗枧妹,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彭园贞,女,汉族,上高县人。被告:罗小毛,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张文秀,女,汉族,上高县人。被告:罗时春,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朱多连,女,汉族,上高县人。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诉被告罗枧妹、彭园贞、罗小毛、张文秀、罗时春、朱多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