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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边满仓、李志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满仓,李志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朝辉,该社信贷员。被告边满仓,农民。被告李志宁。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边满仓、李志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边满仓、李志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边满仓、李志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崔彦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