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边满仓、李志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满仓,李志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朝辉,该社信贷员。被告边满仓,农民。被告李志宁。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边满仓、李志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边满仓、李志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边满仓、李志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崔彦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