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邹有苗与何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有苗,何书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46号原告:邹有苗,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代理人:洪木生,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书杰,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原告邹有苗诉被告何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邹有苗的委托代理人洪木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书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有苗诉称:2013年5月21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出具了借条,书面约定月利率5%,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全部由债务人承担(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违约金、交通费等)。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3年5月2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利息为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书杰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1日,被告何书杰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邹有苗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和收条,约定月利率5%,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本息未果,原告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收条、借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约定的利率不符合法律规定外,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因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应视为不定期借款,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自愿放弃其实现债权费用的诉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被告何书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书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邹有苗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从2013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何书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水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