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瑞娟与被执行人史运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闻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郝瑞娟,女,197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桐城镇太风西街361号1栋3单元501室。被执行人史运进,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城西湖小区西区*单元***室。申请执行人郝瑞娟与被执行人史运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闻民一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郝瑞娟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已对被执行人史运进的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史运进在银行的工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