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位勇、王兰与葛崇操、泗县风华学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勇,王兰,葛崇操,泗县风华学校,王金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784号原告:位勇,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原告:王兰,女,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葛崇操,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泗县风华学校法定代表人:仝婉君,该校校长。被告:王金红,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勇、王兰与被告葛崇操、泗县风华学校、王金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位勇、王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位勇、王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勇、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0元,减半收取3085元,由原告位勇、王兰负担。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维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