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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小强申请执行唐得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强,唐得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082-1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强,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得益,男,1979年12月5日生,汉族。赵小强依照本院生效的(2014)阎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唐得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唐得益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小强款项2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2939元。因被执行人在履行100000元给付义务后再未履行,现我院依法查封唐得益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陕A5TK**的越野车一辆,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阎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唐得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艳执 行 员  白凌河人民陪审员  王文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正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