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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龙��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袁槱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袁槱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706号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丰华北路160号。负责人黄日海。委托代理人梅伟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袁槱坤。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以下简称龙江农商行)与被告袁槱坤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邢早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梅伟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槱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江农商行诉称,被告向原告申领恒通贷记卡,��至2015年6月10日,累计透支本息合计37452.83元。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共37452.83元【其中本金19995.48元,截至2015年6月10日利息5376.11元,费用(含滞纳金)12081.24元,此后的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至所有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袁槱坤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经银监管理部门批准,龙江农商行为可以经营贷记卡业务的金融机构。该行恒通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乙方(申领人)应及时偿还因使用贷记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或偿还最低还款额;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方式计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5%支付滞纳金。2012年6月25日,被告袁槱坤向原告龙江农商行里海支行申请恒通贷记卡,并承诺遵守领��合约的各项规则。经过审核,原告龙江农商行向被告袁槱坤发放了恒通贷记卡(卡号:6250888311737102),被告袁槱坤自2012年8月激活上述卡片后,至2014年2月期间多次用该卡消费等。截至2015年6月10日,被告袁槱坤尚欠原告龙江农商行本金19995.48元,利息5376.11元(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从交易记录显示,上述约定最低还款额一般为当期应还金额(包括本金、利息、复利、费用等)的10%。2015年6月23日,原告龙江农商行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以上事实,有贷记卡申请表、交易记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恒通贷记卡是发卡银行(龙江农商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可以透支消费、取现,在规定期限内还款可免收利息的一种银行卡。被告向原告申领贷记卡,并利用原告发放的贷记卡���支原告的款项进行消费、取现,双方已形成以信用卡为表现形式的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透支款项,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款项本金19995.48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6月10日利息为5376.11元,此后的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至所有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请求,于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以及原告恒通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可以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但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原告可累计计算滞纳金,并将每月计算的滞纳金叠加,因此原告请求滞纳金计算不当,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3000元,原告请求滞纳金超出上述金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因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而成讼,因此应由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槱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偿还透支本金19995.48元,滞纳金3000元以及利息(截至2015年6月10日为5376.11元,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透支利率每日万分之五继续计至所有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8.16元,由被告袁槱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