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林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林民初字第63号原告房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应收150元,由原告房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彦文人民陪审员 黄 杰人民陪审员 朱立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井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