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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林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林民初字第63号原告房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应收150元,由原告房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彦文人民陪审员  黄 杰人民陪审员  朱立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井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