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合肥春锦包装有限公司与合肥日升木艺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春锦包装有限公司,合肥日升木艺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春锦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培锦,总经理。被告:合肥日升木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张苗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春锦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日升木艺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