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刑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韩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韩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刑二初字第134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某。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李先新,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人韩某,个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诉讼代理人巩伟、马开春,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韩某故意伤害一案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某向本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人韩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性处分,且不侵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某撤回对被告人韩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赵文湘人民陪审员 刘艳峰人民陪审员 孙永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