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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鹏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万振,刘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刑初字第62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万振,男,1981年1月4日,公民身份号码×××。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19日被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1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17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于2010年6月4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8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于2015年1月1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被告人刘鹏,男,1987年11月1日,公民身份号码×××。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9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百元,于2006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8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万振、刘鹏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万振、刘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3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陶万振伙同被告人刘鹏到屈×(女,64岁,顺义区人)家,趁屈×家中无人之机,刘鹏负责望风,陶万振翻墙进入屈×家中窃取人民币1000元,赃款已挥霍。二、2015年3月8日9时许,被告人陶万振伙同被告人刘鹏至王×(男,32岁,顺义区人)家,趁王×家中无人之机,刘鹏负责望风,陶万振戴着事先准备的一副黑色手套翻墙进入王×家中窃取人民币1200元及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881元。上述赃款人民币1100元已发还事主,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告人陶万振、刘鹏于2015年3月8日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陶万振、刘鹏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高×的证言、被害人屈×、王×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照片、搜查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万振、刘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陶万振、刘鹏犯有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万振、刘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二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陶万振、刘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万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陶万振、刘鹏退赔被害人屈×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元,退赔被害人王×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元;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手套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宗晓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