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徐茂德与李玉柱、谭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茂德,李玉柱,谭延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徐茂德。被告李玉柱。被告谭延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茂德与被告李玉柱、谭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