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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耿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