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邹人芬与孙义恒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人芬,孙义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邹人芬,女,生于1955年8月4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孙义恒,男,生于1957年8月12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2015)广安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安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兵审判员 谢树辉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