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姚红通与巩义市永生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通,巩义市永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姚红通,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巩义市永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徐延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红通诉被告巩义市永生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红通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姚红通负担。审判员  贺东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萌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