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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利与何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何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61号原告:陈利,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何倩,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与被告何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14日,原告陈利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利负担。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