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执字第0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雪与被执行人杨海丰提供劳务者至害责任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雪,杨海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字第00182-4号申请执行人赵雪,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杨海丰,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赵雪与被执行人杨海丰提供劳务者至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古民一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和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锦民一终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续行限额查封了登记在杨海丰名下的车牌号为xxx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及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现因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锦审二民监字第001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故应依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古民一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和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锦民一终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