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福明与大丰南港置业有限公司、蔡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明,大丰南港置业有限公司,蔡东,无锡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99-5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明。被执行人大丰南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大丰港经济区中英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蔡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东。被执行人无锡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湖滨路38号。法定代表人蔡王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福明与被执行人大丰南港置业有限公司、蔡东、无锡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盐民初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蔡东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等财产,因所查封的房产等财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平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寅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