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孙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临猗县耽子镇西窑里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新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猗县耽子镇西窑里村民委员会,赵新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1167号原告临猗县耽子镇西窑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薛英杰,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赵新康,男,1966年6月11日,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耽子镇西窑里村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猗县耽子镇西窑里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新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临猗县耽子镇西窑里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猗县耽子镇西窑里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临猗县耽子镇西窑里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XX勤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卫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