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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353号原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揽胜东街79号。企业法人:李正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米敦,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5号。负责人:智应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确属自愿,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文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