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米忠与徐洲、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忠,徐洲,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米忠,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玉珊,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洲,农民。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中路104-1号安得广厦2楼。负责人张明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锋,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原告米忠诉被告徐洲、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元,由原告米忠负担。审判员 王善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丛紫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