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行审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增敏、杨素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苏霞,孙增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行审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内丘县。法定代表人李金健,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静亮,内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员。委托代理人韩志强,内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员。被执行人杨苏霞,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执行人孙增敏,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申请执行人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内计征决字(2015)第080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内计征决字(2015)第080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孙增敏、杨苏霞(现已离婚)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生育第三胎为由,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内计征决字(2015)第080016号决定书,“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抚养费47000元一次性缴纳到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将内计征决字(2015)第080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孙增敏、杨苏霞。被执行人孙增敏、杨苏霞在内计征决字(2015)第080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生效后没有履行决定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2日催告其缴纳决定书确定的社会抚养费47000元,被执行人孙增敏、杨苏霞至今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孙增敏、杨苏霞计划外生育子女所作出的内计征决字(2015)第080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孙增敏、杨苏霞在法定期限内即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孙增敏、杨苏霞仍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内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内计征决字(2015)第080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继军审 判 员 王秀军人民陪审员 牛 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立双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的数额。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