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昔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国投昔阳能源有限公司某某煤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国投昔阳能源有限公司某某煤矿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初字第312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国投昔阳能源有限公司某某煤矿。负责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赵玉卿,男,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某某,男,国投昔阳能源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国投昔阳能源有限公司某某煤矿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宏审 判 员  王宇平人民陪审员  焦瑞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