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兴化市戴南镇新腾龙装璜材料经营部与解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戴南镇新腾龙装璜材料经营部,解春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兴化市戴南镇新腾龙装璜材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兴化市昭阳镇工业园三区。负责人翁社春。委托代理人卞书建,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春华,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戴南镇新腾龙装璜材料经营部诉被告解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纠纷,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戴南镇新腾龙装璜材料经营部撤回对被告解春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朱万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