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程福亭诉张瑞锋、周盈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福亭,张瑞锋,周盈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程福亭,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瑞锋,女,汉族。被执行人周盈森,男,汉族。程福亭诉张瑞锋、周盈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瑞锋、周盈森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坤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