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密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程福亭诉张瑞锋、周盈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福亭,张瑞锋,周盈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程福亭,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瑞锋,女,汉族。被执行人周盈森,男,汉族。程福亭诉张瑞锋、周盈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瑞锋、周盈森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坤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