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抗虎、王康娥等与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抗虎,王康娥,杨红敏,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卓昊电器商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8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抗虎。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康娥。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红敏。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军毅,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建路东段美的专卖。法定代表人杨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桂芝,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西安市灞桥区卓昊电器商行,经营场所西安市灞桥区堡子村东辰濠景大厦*层。负责人王亚琦。委托代理人张桂芝,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抗虎、王康娥、杨红敏与被上诉人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西安市灞桥区卓昊电器商行劳动争议纠纷,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是从事家用电器销售、售后及制冷设备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婉,另一投资人为王亚琦,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011年7月王亚琦个人注册成立西安市灞桥区卓昊电器商行,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家电零售及维修服务、空调安装。2014年2月1日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卓昊电器商行签订空调售后承包合同,约定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将销售的美的空调机物流及安装工程承包给西安市灞桥区卓昊电器商行,送货及安装标准按照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的标准执行,双方按空调安装卡进行结算,承包期间西安市灞桥区卓吴电器商行所有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劳务责任与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无关。2014年4月23日李卓和西安市灞桥区卓昊电器商行签订空调安装外包合同,约定西安市灞桥区卓昊电器商行将销售的美的空调机安装工程承包给李卓,李卓按照安装要求进行空调安装,王亚琦前一天晚上以电话或微信的形式通知李卓第二天要安装空调的具体信息,李卓在旺季必须备足工人满足王亚琦的安装量,李卓每周一向王亚琦提交安装卡或每20张安装卡提交一次,王亚琦向李卓支付安装费的时间为月结,每月20号之前向李卓一次性支付完上月已交工的安装费。2014年10月国庆期间王亚琦通知李卓安装空调。2014年10月8日下午,李卓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新村鸿一家快捷酒店为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装美的空调,当天下午15时许,李卓在施工过程中被附近的高压电击摔倒,2014年10月13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席王派出所出具死亡通知书,认定李卓于2014年10月8日因高压电击死亡。杨红敏与李卓系夫妻关系,杨红敏向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李卓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灞劳人仲案字(2014)25l号裁决书,驳回杨红敏的申请。李抗虎、王康娥系李卓的父母,亦不服仲裁裁决,李抗虎、王康娥、杨红敏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故形成本诉之争。杨红敏承认李卓不在被告处上班,如有空调安装任务王亚琦会在前一天以电话或微信方式通知李卓。2014年10月8日的空调安装也是王亚琦以电话方式通知李卓进行的。另查明,原告李抗虎、王康娥、杨红敏以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为被告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供电公司赔偿因高压触电致李卓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577906.50元,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卓昊电器商行等均被追加为案件第三人。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的长期、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双方具有人身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本案中,被告作为家用电器销售类公司,将空调安装业务外包给西安市卓昊电器商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李卓与西安市卓昊电器商行签订空调安装外包合同亦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西安市卓昊电器商行王亚琦用电话通知李卓安装空调,李卓进行安装,并按照安装的空调数量与西安市卓昊电器商行进行结算,领取安装费;被告未依据劳动规章制度对李卓进行管理,未对李卓进行考勤、未向李卓支付劳动报酬,李卓与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的要件。被告陕西卓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李抗虎、王康娥未提起仲裁即要求确认李卓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李抗虎、王康娥不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本院认为,本案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有关身份的诉讼,因李卓死亡,李卓之妻杨红敏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被驳回,李卓的父母不服仲裁裁决,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卓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故被告认为李抗虎、王康娥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向本院提交李卓的名片、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联络表,名片载明李卓为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西安市卓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售后主管,联络表载明李卓为工程师,该名片及联络表作为书证,不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明,且没有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综上,原告要求确认李卓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支持,亦没有事实依据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抗虎、王康娥、杨红敏请求确认李卓与被告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审宣判后,李抗虎、王康娥、杨红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要求确认李卓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支持,亦没有事实依据支持,此认定不符合案件的基本事实依法应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职工可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李卓和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也可以和西安市灞桥区卓昊电器商行之间建立承包关系。何况李卓在被上诉人公司具有两个职务身份,既是安装工,又是被上诉人公司的工程师。李卓和被上诉人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中的松散用工形式,李卓在工作过程中是受到被上诉人支配的,李卓的报酬必须通过被上诉人才能得到,因此李卓和被上诉人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要件。现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灞民初字(2014)第0279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诉人李抗虎、王康娥之子,杨红敏之丈夫李卓与被上诉人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被上诉人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卓翱公司将空调安装业务外包给卓昊商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李卓与卓昊电器商行签订空调安装外包合同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卓昊电器商行用电话通知李卓安装空调,并按照安装数量与李卓进行结算,领取安装费用,卓翱公司对李卓没有依据劳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没有支付过劳动报酬,李卓与卓翱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被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西安市灞桥区卓昊电器商行辩称,本案与卓昊电器商行没有关系,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家用电器销售公司,其将空调安装业务外包给西安市灞桥区卓昊电器商行不违反法律规定。2014年4月23日西安市灞桥区卓昊电器商行与李卓签订空调安装外包合同,约定西安市灞桥区卓昊电器商行将美的空调机安装工程承包给李卓,李卓按照安装要求进行空调安装,并领取安装费。因李卓与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从未给李卓发放过工资或劳务费,故李卓与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李抗虎、王康娥、杨红敏要求确认李卓与被上诉人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上诉人李抗虎、王康娥、杨红敏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确认上诉人与陕西卓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抗虎、王康娥、杨红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石代理审判员 许 超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