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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1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星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星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18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星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赵洪恩,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莞市华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王金华。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华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为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华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8486.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业生执行员  冯伟杰执行员  胡 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向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