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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7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雷与高鹏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雷,高鹏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7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雷,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鹏辉,女,1969年6月1日出生。上诉人张雷因与被上诉人高鹏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雷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771元,由张雷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鉴定费2200元,由张雷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42元,由张雷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岩代理审判员  杜彦博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颖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