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夏长江与徐克芳、冯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长江,徐克芳,冯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001号原告:夏长江,男,1957年11月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代理人:陈碧波,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克芳,女,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冯彪,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长江诉被告徐克芳、冯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科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