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仕贵、樊清菊诉被告步林敏、沈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仕贵,樊清菊,步林敏,沈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沈仕贵,男,生于1962年11月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居民。原告樊清菊,女,生于1962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居民。被告步林敏,男,生于1981年6月5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农民。被告沈蓉,女,生于1979年5月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仕贵、樊清菊诉被告步林敏、沈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沈仕贵、樊清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仕贵、樊清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仕贵、樊清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沈仕贵、樊清菊共同负担。审判员 吴明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立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