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民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行与周汉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行,周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14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行被执行人:周汉华身份证:×××71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汉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周汉华名下有房产(百官街道文化新村27幢503室)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百官街道文化新村27幢503室)。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王张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振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