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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雪松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松。法定代理人李鑫倩。上诉人李雪松不服正定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立字第0000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雪松称,一、正定县法院在本案中认定错误,斜角头村在2010年分过两次征地补偿款,第一次分时,上诉人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了同样的权力,给分了补偿款:第二次分配时,村委会无故取消了上诉人的享有权。本案是斜角头村委会与上诉人在第二次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发生的侵权纠纷。二、上诉人出生至今一直生活居住在该村,从未迁出迁往过户籍,在村内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着同样的权利。正定县法院认为“其纠纷是村民资格认定”,是一种错误认定,上诉人是斜角头村的合法村民,没有半点怀疑,上诉人合法村民根本不存在什么资格认定不认定。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与使用应当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方可实施。而斜角头村委会,在没有召开相应会议的情况下,制定分配方案已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且此行为已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力。综上所述,正定县法院立案庭裁定书中存在认定错误,使用法律条款不正确,请求撤销原裁定,给予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要求村委会给付征地补偿款,享受村民待遇。因该纠纷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进生审 判 员  陈 博代理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