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光与被执行人李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陈光,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林,男,1950年8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光与被执行人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涡民一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林的义务为:偿还所欠原告陈光借款1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3年2月5日起至付清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因被执行人李林去向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在本次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涡民一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