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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光与被执行人李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陈光,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林,男,1950年8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光与被执行人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涡民一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林的义务为:偿还所欠原告陈光借款1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3年2月5日起至付清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因被执行人李林去向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在本次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涡民一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