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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高宗林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宗林,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六行初字第00059号原告:高宗林。委托代理人:胡向林,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国荣,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霍绍斌,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兆文,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毕小彬,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王聿炎,该市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叶少勇,该市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高宗林诉被告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宗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向林、单国荣,被告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兆文,被告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聿炎、叶少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宗林以被征收房屋已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高宗林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正当的自主处分诉权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宗林负担。审 判 长  颜 凯审 判 员  张西湖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