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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成都宏方亚科贸有限公司与珙县瑞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宏方亚科贸有限公司,珙县瑞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宏方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提督街58号17楼B座。法定代表人朱荣,总经理。被执行人珙县瑞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塘坝村三社。法定代表人黄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成都宏方亚科贸有限公司依据(2014)宜珙民初字第27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珙县瑞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珙县瑞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