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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996号原告隋某某,男,2015年6月10日死亡。被告刘某某,女,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隋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公告360元,由原告隋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刘江峰审 判 员  张志钧人民陪审员  张云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忠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