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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简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金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鹏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简字第121号原告烟台开发区金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以烟台开发区东达街3号。法定代表人牟秀松,经理。被告王鹏举,住烟台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开发区金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开发区金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鹏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鹏举负担。审  判  员  刘忠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姜庆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