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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伊法执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宪荣与孟令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荣,孟令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伊法执字第933号申请人张宪荣,1976年7月10日出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孟令钢,1970年7月14日出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张宪荣与孟令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孟令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令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令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孟令钢所有的奔驰水泥罐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孟令钢所有的奔驰水泥罐车一辆。本裁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雄 百度搜索“”